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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报道中的现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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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llbeck 发表于 2008-8-26 12:43:25 |
法律新闻报道在日益繁荣的同时,也逐渐在新闻判断、知识素养、报道组织等方面暴露出问题,制约法律新闻资源深度挖掘,影响法律新闻报道的效果。
问题一:未读懂法律,存在硬伤。做好法律新闻报道的前提,是读懂法律。由于法律话语体系与日常话语体系有很大差别,对未曾专门学习法律的一般人来说,阅读难免存在语言障碍。作为记者,必须克服这一障碍,真正读懂、理解法律条款,防止误读、错读法律。
问题二:通篇法律语言,“缺少翻译”。新闻报道属于大众传播,理应通俗易懂,但许多法律新闻报道通篇是法律条文、法律专用名词,令人难以卒读。做好法律新闻报道,最基本、最重要的功夫就是做好法律语言与日常语言的翻译。
问题三:短平快报道过多,失之浅薄。许多媒体报道法律案时讲求短平快,在最短时间为受众找出新闻点,其中最常见的模式是直接摘录法律条款,每段都是“法律规定”“草案规定”。实际上,许多受众在希望尽快知晓重要法律规定的同时,渴望读到一些有深度、有分量的解释报道,以仔细了解有关法律、某一条款的来龙去脉。简单摘录法律条款的报道模式,根本无法满足受众更高层次需求。
问题四:没有专家,自说自话。法律案是专门性很强的文献,法律新闻报道最需要专家的密切合作,特别是在解读一些非常专业的重要法律条款时,记者更应该向相关领域的法律专家请教、学习。但是,在目前一些法律新闻报道中,从头到尾都是作者从自己的角度甚至是日常生活的角度自说自话,既不准确权威,也不公正客观。
问题五:处于被动报道局面,缺少主动出击。负责法律新闻报道的记者主要是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关打交道,这就决定法律新闻报道总体是规定性动作多、自选动作少,指令性报道多、自主策划报道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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