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会救济的对象包括哪些老年人?
2009-6-2 16:28:28

城市社会救济的对象包括哪些老年人?


 社会救济是指社会成员陷人生存危机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城市社会救济是国家和社会为了帮助城市生活贫困户解决实际困难的一项社会保障政策和措施,民政部门是我国城市社会救济工作的职能部门。我国城市社会救济的对象有:(1)城市中的社会困难户;(2)精减退职的老职工;(3)其他的特殊救济对象。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城市的老年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给予救济:

  (l)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抚养能力。


 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行为人应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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