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老人的生活,既是社会的责任,也是家庭的责任。按照宪法规定,劳动者在年老、生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逐步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公费医疗事业,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些权利。职工退休或离休后,仍然能够获得国家提供的生活费用。对于农村无劳动能力、没有亲属供养的老年农民,实行“五保”制度,即保吃、保穿、保烧、保教(指其家中儿童的教育,使他们在生活中有可靠的保障)和保葬。
婚姻法为了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还规定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对子女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的义务;禁止虐待、遗弃老人。如果有人侵犯了老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将受到应得的制裁。这样,就有利于家庭承担起供养老人的责任,从而把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问题落到实处。
干涉婚姻自由是指他人违背当事人的意志,干涉当事人婚姻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除包办、买卖婚姻外,比较常见就是当事人的亲属,因各种原因和目的违背当事人意志,干涉、阻挠当事人的婚姻。例如:父母干涉子女结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干涉寡妇改嫁,干涉男到女家落户等。
在我国,法律赋予当事人结婚权,除未到法定婚龄的,有配偶的和法律禁止结婚的几种情况的人不得享有结婚权外,其他人不分青年、中年和老年,均享有同等结婚权。因此,和父母不得干涉包办子女的婚姻一样,子女也无权干涉父母再婚,否则就是侵犯父母的婚姻自主权。
基于封建观念阻挠干涉老人再婚是错误的,砸烂家里的东西,更是错上加错,违反了法律,可以到法院起诉。老人再婚是符合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的,其婚姻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
遗弃罪,是指对于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如父母拒绝抚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子女拒绝赡养已失去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
我国刑法第183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所指的情节恶劣,通常是指被遗弃人因生活无着而被迫到处乞讨,遗弃动机卑鄙,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由于遗弃造成病、残、死亡后果的等情况。
法律还规定,对于由于遗弃而引起被遗弃人精神失常、自杀、死亡后果的,或者基于一惯玩弄女性而遗弃妇女或儿童的,应当从重处理。
老年人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了发扬敬老爱老美德,安定老人生活,维护老人健康,充实老人精神文化生活为目的而采取的政策措施和提供的设施和服务。老年人福利是养老保险的延续和提高,在保障老人基本物质生活需要,解决好“养”的基础上,进一步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老年人福利是以老年人为对象的社会福利项目。其主要内容包括:老年人福利津贴;社会养老;老年保健;老年人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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