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a
2009-5-4 15:59:54

 

 

《教师法》对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应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制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法律对科技工作者的地位、待遇有何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7月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作了如下规定:

第三十七条、科学技术工作者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议事业的重要力量。国家采取各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社会地位,通过各种途径,培养和造就各种专门的科学技术人才,创造有利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作用。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待遇,改善其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给予优厚待遇。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为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理流动创造环境和条件,发挥其专长。

第四十条、对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研究、重大科学技术攻关项目研究和重点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以及在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的科学技术工作者,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职称制度。科学技术工作者可以根据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取得相应的职称。

第四十二条、科学技术工作者有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权利。

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应当在推进学科建设、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培养专门人才、开展咨询服务、促进学术交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十三条、国家鼓励在国外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回国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或者以其他形式为国家建设服务。

第四十四条、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本职工作,努力提高自身的科学技术水平。
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咨询

发表评论:

    昵称:
    密码:
    主页:
    标题:
Powered by Ob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