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及军人家属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向什么机关投诉?z
2009-4-23 14:56:34
根据《士兵服役条例》第四条、《军官服役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九条和《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律的有关规定,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所在部队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和安置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机关)投诉。军人家属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投诉。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和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法》第九条规定:“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要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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