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合同的效力处于未定状态?a
2009-4-8 10:22:27

 


所谓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由于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该合同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

  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51条的规定,效力未定的合同主要有三类:

  (l)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无代理权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继续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以他人(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并不当然对被代理人无效。如果被代理人追认了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则该合同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被代理人受该合同的拘束。如果被代理人不追认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则该合同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但这并等于该合同无效,而应由无权代理人自己向相对人承担合同的责任。

  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期限为1个月。如果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既不作承认表示,也不作否认表示,法律视为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实践中,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出发点可能是该合同对自已是否有利,如果对自己有利就追认,否则就不追认。因此,(合同法)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在第48条还规定:合同未经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即相对人如果认为被代理人可能不追认,而代理人又无力履行合同,可以主动撤销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以尽量减少损失。当然,相对人撤销合同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缄默不构成撤销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视为有效。这条规定的实际上是表见代理制度。

  表见代理是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即所谓外表授权,致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至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学者们一般表述为:(1)被代理人有授权之表象;(2)须第三人对此授权表象的信赖;(3)须第三人基于此信赖同表见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4)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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