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后对方再婚要不要先办理离婚手续?v
2009-3-11 10:34:03

 

 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后对方再婚还要办理离婚手续的说法是正确的。这是由宣告失踪的性质所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人民法院按照民诉法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在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发出公告,公告期满半年后,就根据被宣告失踪人的失踪事实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由此可以看出,公民被宣告为失踪人,其民事权利能力并不因此而消灭,因而也就不产生其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与失踪人的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变化,比如你来信咨询的婚姻关系也是不发生变化的。也就是说虽然你丈夫被宣告为失踪人,但其与你的婚姻关系仍未变化,你们仍为夫妻关系。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消对他的失踪宣告。”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不同。宣告死亡在于以此结束因公民长期下落不明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不确定状态。一旦宣告死亡,被宣告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其婚姻关系也终止。因此,你若准备再婚,要先将原婚姻关系解除。你应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将婚姻关系、财产及你儿子的抚育问题一并作出处理,法院判决离婚生效后,才能领取结婚证。

离婚后子女能否要求增加抚育费?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离婚后,夫妻关系即告解除,但双方与所生子女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因离婚而解除。离婚后,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但是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判决,不妨碍子女必要的时候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根据上述规定,你应当适当增加儿子的抚育费。理由是:一、你前妻现已下岗待业,负担能力降低;二、1995年法院判决的抚育费,按现在生活水准和教育要求,明显偏低。因此,建议你与前妻协商一下,把你的困难也告诉她,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协议。否则,你的前妻有权以儿子监护人的名义起诉你,人民法院将从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判决增加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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